(2015)西民二初字第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26-2号原告: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法定代表人:周金侠,董事长。被告: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法定代表人:秦俊盈,董事长。被告: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王群生,总经理。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青河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恒冠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峡县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张林增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