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加乾与何基建、张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乾,何基建,张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231号申请人宋加乾。被申请人何基建。被申请人张兆云。担保人颜丽玲。本院受理原告宋加乾诉被告何基建、张兆云、来宾市宾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与担保人自愿以名下共同所有的房产作担保,要求在132万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132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何基建、张兆云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51号D栋2单元306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4月12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宋加乾、担保人颜丽玲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山渐青低层住宅53号楼105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4月12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