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与赵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赵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93号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立案、接受法律文书、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蔡卫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玉连,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玉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玉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原告湖南株洲金志科能环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