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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修与被告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修,于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12号原告XX修,男,汉族,1945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于淑华,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修与被告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修负担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