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修与被告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修,于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12号原告XX修,男,汉族,1945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于淑华,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修与被告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修负担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