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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军与程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程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2015)武仲裁字第127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程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16,75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15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志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90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