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主秀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主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57号被执行人刘主秀,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刘主秀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主秀缴纳罚金2000元并退赔经济损失13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主秀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6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3日,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峰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产。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