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方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858号原告方XX,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杨XX,女,生于1971年4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方XX承担。审判员 李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