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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礼章与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礼章,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徐礼章。被执行人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雄,职务总经理。徐礼章与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徐礼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盛世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