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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瞿红兵与王卫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红兵,王卫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62号原告瞿红兵,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卫虎,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红兵与被告王卫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瞿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