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瞿红兵与王卫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红兵,王卫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62号原告瞿红兵,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卫虎,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红兵与被告王卫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瞿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