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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孙立坤与李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坤,吴春丰,李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195号原告孙立坤,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新哲,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丰,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志民,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坤诉被告吴春丰、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