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孙立坤与李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坤,吴春丰,李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195号原告孙立坤,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新哲,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丰,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志民,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坤诉被告吴春丰、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