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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许鹏、何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许鹏,何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779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46号东洲商务公寓1-3层。诉讼代表人程世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鸿、黄天行,公司员工。被告许鹏。被告何美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许鹏、何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鹏、何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许鹏、何美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98元,以上共计212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