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尚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尚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97号原告王军,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灵风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428197309145018。被告尚俊民,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北关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620804001X。本院在审理王军尚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