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岚与黄石市交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岚,黄石市交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11号原告李岚。被告黄石市交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岚与被告黄石市交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岚撤回起诉。审判员 阮珊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