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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永强申请刘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84-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汉族,住磴口县。案由离婚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婚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婚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