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永祥与周琦、齐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祥,周琦,齐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祥,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周琦,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齐秀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祥与被申请执行人周琦、齐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齐秀荣工资账户的收入。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