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李洪发,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发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洪发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霍欣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