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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修阔与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阔,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刘修阔。委托代理人侯淑芬。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阔诉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阔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修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席爱珍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人民陪审员  黄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