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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叶起明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起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94号原告:叶起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武,经理。被告:袁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起明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