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叶起明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起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94号原告:叶起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武,经理。被告:袁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起明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