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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磊与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杨磊,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文杰,男,生于1991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山泉路邮电局*宿舍*号楼*单元*楼东,现住址不详。原告杨磊与被告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2015年3月19日被告借我5000元,并言明3月26日归还,到期日不仅没还,还以急用让我再借给他5000元,保证于4月2日一并偿还,到期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偿还。被告张文杰庭审时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张文杰于2015年3月19日借原告现金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26日归还,到期未还;2015年3月26日又借原告现金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2日偿还,到期亦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据二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张文杰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告张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象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