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与寇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外尔·阿卜杜许,寇颜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男,维吾尔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温宿县。被告寇颜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现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刘剑(寇颜红的丈夫),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温宿县克孜勒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住温宿县温宿镇校场路1号1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与被告寇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审 判 长 曹 辉审 判 员 李永福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海波翻译吐尔地·热西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