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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与寇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外尔·阿卜杜许,寇颜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男,维吾尔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温宿县。被告寇颜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现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刘剑(寇颜红的丈夫),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温宿县克孜勒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住温宿县温宿镇校场路1号1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与被告寇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外尔·阿卜杜许库尔。审 判 长  曹 辉审 判 员  李永福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海波翻译吐尔地·热西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