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张耀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49号原告XX。被告张耀芝。原告XX诉被告张耀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7日生育女儿张桐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由于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很少尽家庭义务,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瑜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向被告送达未果。原告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起诉对象明确和起诉对象住址明确。现被告住址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