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涂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41号罪犯涂某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涂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