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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荣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富,曾用名:李林州,男。2001年7月1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2009年7月14日假释(余刑至2011年2月2日);2013年3月21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双,本院通过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心指派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富及其辩护人吴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富了解到被害人陆某、金某经营企业资金紧张,以“境外存在大笔资金可以转回境内帮助度过困境”为诱饵,以“注册公司需要资金”、“需要支付客户经理费用”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现金人民币56万元,骗取被害人金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在二名被害人察觉被骗并催讨钱款后,被告人李某富归还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万元,归还被害人金某人民币6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富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富虽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这两笔钱系其向被害人陆某、金某的借款,也支付过利息,而非诈骗;其将110万在香港刷卡取现给“六哥”作为将大额资金转入内地的手续费了。被告人李某富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富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另被告人李某富已经归还了相应��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陆某、金某从被告人李某富处得知其境外存在大笔资金可以转回境内帮助度过困境,便信以为真。被告人李某富以此为诱饵,以“注册公司需要资金”、“需要支付客户经理费用”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合计人民币56万元、被害人金某人民币30万元,后经两被害人催讨被告人李某富归还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万元,归还被害人金某人民币6万元。2015年1月19日,被害人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李某富被上网追逃,于2015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某富的妻子,被告人李某富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收入,没有做生意,名下只有一辆别克轿车,2014年4月其到杭州上班后李某富��其一起住在其租房,房租700元/月和孩子在老家的生活费1500元/月都是其自己支付的,李某富并未给其生活费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某富的哥哥,被告人李某富没有什么资产,只有一辆轿车,当时村里地基批下来都没有钱造房子,一直借住在其家里的事实。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为被告人李某富打工过,被告人李某富也没有什么钱的事实。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陆某向其借20万元,并叫其直接将钱汇至一个名为李某富的账户的事实。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陆某、金某、李某富到上海去谈怎么把钱从境外拿回来,李某富称自己有大笔资金在境外的事实。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富阳市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员工,我国对大额外币交易是有监管的,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个人或者公司是不可能将大额港币从香港转入内地的事实。7、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富告诉其自己在香港有大笔资金可以转回境内,其相信等这笔资金从香港转回来后可以借其周转,之后李某富以在香港审批公司、办执照、需要送礼走关系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6万元,后经催讨李某富归还其7万元,其未向李某富收取利息的事实。8、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其从陆某处得知李某富在香港有大笔资金可以转回境内,其相信李某富将这笔钱从香港转回来后可以借其周转,后李某富以在香港注册公司、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0万元,后经催讨李某富归还其6万元,其未向李某富收取利息的事实。9、被告人李某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向陆某、金某称有大额资金在香港,需要通过注册公司等方式从���港转到内地,可以将该款借给陆某、金某渡过企业难关的,其以转钱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向陆某借款56万元,后归还陆某7万元,向金某借款30万元,后归还金某6万元的事实。10、汇款凭证、付款回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在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害人陆某、金某分别向被告人李某富汇款人民币56万元和30万元,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富账户并无大额资金进出的事实。11、手机电子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富、被害人陆某的信息往来的事实。12、通话录音,证实经民警询问,中国银联、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官方客服均称在境外取现有限额规定,不可能进行大额取现的事实。13、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富的前科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富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富的身份情况。上述事实和证据,经法庭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富提出这两笔钱系其向被害人陆某、金某的借款,也支付过利息,而非诈骗,及其将110万元在香港刷卡取现给“六哥”作为将大额资金转入内地的手续费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告人李某富妻子姚某的证言、哥哥李某富的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富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互相印证,被告人李某富家庭条件一般,并没有像其所称有大额现金存在境外,其向两被害人借款是以有大额现金在境外可转入内地低息借给两被害人渡过难关为由,而其个人并无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两被害人被骗的事实应予认定,另被害人陆某、金某的陈述可与银行账户明细互相印证两被害人的被骗金额。且其所称是在香港刷卡取现110万元交给“六哥”,被告人李某富无法提供收款凭证,该说法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刷卡取现之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涉及巨额现金交付却不索取收款凭证更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人李某富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富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富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被告人李某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富名下的浙A×××××灰色别克轿车折价处理后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陆千龙、金勇飞。三、责令被告人李某富继续退赔被害人陆千龙、金勇飞的其余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