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21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子长县马家砭镇赵家焉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镇燕沟赵庄。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子长县马家砭镇赵家焉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镇燕沟赵庄。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