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发展区双华路。法定代表人谢洪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后该院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破字第5-1号裁定书裁定宣告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运 宇审判员 刘 继 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雪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