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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周某,男,住道县。被告廖某,男,住道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忠改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