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峰与韩龙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峰,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苏峰,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韩龙,男,汉族,1973年3月7日生,地址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苏峰依据(2014)农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伤害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农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