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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黎克奎与三峡都市报,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克奎,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峡都市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克奎,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351-9。法定代表人胡素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峡都市报社,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568-5。法定代表人侯小明,社长。上诉人黎克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三峡都市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柯言、审判员肖毅、代理审判员杜抗洪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阳星宇担任记录。本案��已审理终结。黎克奎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没有开庭,没有给申请人回避权,故请求撤销(2016)渝0101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三峡都市报社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黎克奎诉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三峡都市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黎克奎主张撤销其与都市报培训中心签订的《承诺书》,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黎克奎的请求。黎克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就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审判庭在开庭前,经过阅卷发现黎克奎请求撤销2015年2月15日与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都市报教育培训中心签订的《承诺书》,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的事实,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迳行裁定驳回黎克奎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综上,黎克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