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袁兴友,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9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郭骁,行长。被告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友,职务总经理被告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丰平,职务总经理被告邹城矿区金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召富,职务总经理被告袁兴友,汉族。被告韩平,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流动资金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