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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志宏与赵怀宝、赵怀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宏,赵怀宝,赵怀玲,张志宏,赵怀宝,赵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民初6944号原告:张志宏。被告:赵怀宝。被告:赵怀玲。法定代理人:赵怀玉(被告赵怀玲之兄)。原告张志宏与被告赵怀宝、赵怀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广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宏、被告赵怀宝、被告赵怀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怀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从郯城县郯城镇许庄新村39号(房权证郯房字第22xxxxxxxxx**号)房内腾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同被告赵怀宝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郯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同被告赵怀宝离婚,同时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2016年6月1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原告依法申请郯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7日涉案房产变更为原告名下。离婚判决生效以后二被告仍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从涉案房屋内搬出,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赵怀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我返还原物,我不明白原物是什么意思。因为房屋是我从小就居住的,我住的房屋是我父母和我大哥给我盖的,真正的房屋主人应该是我。原告说的判决书都是属实的。我也都已经收到了,但我对判决结果不认可。还有离婚之前的债务还正在诉讼中。被告赵怀玲辩称,被告赵怀宝和赵怀玲都居住在此房屋中,因为这个房子是我大哥赵怀玉和父母在1985年盖的,那时候原告和被告赵怀宝还不认识,是盖好房子之后通过别人介绍原告才认识赵怀宝,原告在1985年盖的这个房子的时候才16岁。当时房产证是赵怀宝的名字,是大哥赵怀玉给盖的房子。原告和赵怀宝认识以后,原告是农村户口,之后转为商品粮户口。变更房产证时是被告赵怀宝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有原告说多次让被告搬出涉案房屋不属实,原告没有一次让我们搬出房屋,她也没有理由让我们搬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欠被告赵怀玲14万元和赵怀玉41000元的钱没有还,我是不会搬出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志宏与被告赵怀宝原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张志宏起诉与被告赵怀宝离婚,2015年12月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郯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志宏与被告赵怀宝离婚;二、郯城县郯城镇许庄房宅房产一处(房权证郯房字第22xxxxxxx**号)归原告所有;郯城县城区郯城镇许庄街x号房宅房产一处(郯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又郯房城区共字第xxxxxx号)归被告所有。后被告赵怀宝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民终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许庄村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郯房字第22xxxxxxxx**号的房产现房权证号变更为(2016)郯城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所有人为原告张志宏,二被告现居住于该房屋内,也就是涉案房屋。经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未果,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从郯城县郯城镇许庄新村39号(房权证郯房字第22xxxxxxxx**号)房内腾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辩称该房产系由其出资建设,且原告张志宏尚欠借款未还为由拒绝返还该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4)郯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6)鲁13民终229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6)郯城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张志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