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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153号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勇,经理。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邢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韩邢志刚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通过天猫网在被告处购买了1台东芝笔记本电脑(订单号:804132808735630)。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再三联系被告按约定时间发货或者退款被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涉嫌违约和欺诈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付三成赔款599.7元,赔付违约金5997元,赔礼道歉100元;2、赔偿打印电话费、误工费、车旅伙食费33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订单信息复印件1份1页,来源网络订单截图,证明原告与被告确立购物合同;2、国美订单信息复印件1份1页,来源网络订单截图,证明原告是真实需要购买电脑;3、订单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1页,来源网络物流截图,证明被告商家发货时间;4、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1页,来源网络购物截图,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聊天,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被拒;5、退款信息复印件1份2页,来源网络购物截图,证明被告提供虚假物流信息,另外一页是物流信息放大图。被告杭州新紫阳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当庭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13日7时44分,原告使用天猫帐户“qqllal”向天猫帐户为“东芝旗舰店”的卖家购东芝C50AT0881双核2G500G15寸大屏幕家用本1台,订单编号为804132808735630。同日11时40分,原告将货款1938.85元(其中60.15元以6015天猫积分抵扣)支付到支付宝。在确认原告订单后,被告通过圆通速递(物流编号为LP00026528662181,运单号码为9393333408)向原告寄送。圆通速递在网络上记录的物流动态如下:“2014-09-1517:52:59卖家已发货。2014-09-1619:44:44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公司已发出。2014-09-1619:44:52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公司已收件。2014-09-1622:05:44杭州转运中心公司已收入。2014-09-1622:08:11杭州转运中心公司已发出。2014-09-1715:32:30长沙转运中心公司已收入。2014-09-1715:48:55长沙转运中心公司已发出。2014-09-1809:01:49湖南省怀化市公司已收入。2014-09-1809:01:52湖南省怀化市公司已发出。2014-09-1812:41:16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公司已收入。”到货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申请退货。2014年9月27日0时59分,被告将圆通速递出具的《关于东芝旗舰店订单编号:804132808735630的物流情况说明》贴在原告申请退款网页的协商记录中。内容如下:“物流公司:杭州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单号:9393333408。此单快递由于取件员操作失误导致在9月15日遗漏扫描上传信息,后在16日扫描成功,并已成功寄出到达收货地址当地,特此证明。”2014年10月23日10时5分,被告将货款退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发货导致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被告支付三成赔偿款未果,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通过天猫网向被告购买东芝家用本,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买卖合同关系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天猫规则,迟延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天猫积分的形式支付。天猫网显示的具体的支付方式为买家申请“缺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发货”退款成功后,系统会默认赔付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赔偿积分。如果商家拒绝退款申请,买家可以在商家拒绝申请后在维权页面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因此,原告应申请天猫客服介入,由天猫网从被告账户赔偿积分给原告,而不是以货币形式赔偿。原告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赔偿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三成赔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天猫网上销售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5997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1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打印电话费、误工费、车旅伙食费33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打印电话费、误工费、车旅伙食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原告就被告同一违约行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刑志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刑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明杰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