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申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李安店、陈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李安店,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负责人:张浩被执行人:李安店,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娟,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安庆宜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皖安宜公证字第921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李安店、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李安店名下皖H×××××号小型汽车价值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安店名下皖H×××××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