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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超、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超,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超,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洪芳芳、陈瑜,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宓、周一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超因与被上诉人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陈美玲以其与上诉人林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林超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美玲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美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24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241.5元,均由陈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