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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折XX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XX,杨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06号原告折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志军,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折XX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杨志军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折XX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折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折XX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