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折XX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XX,杨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06号原告折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志军,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折XX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杨志军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折XX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折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折XX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