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董宇与王艳明备耕抚养权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50号原告董某,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判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 董 璇陪 审 员 :闫玉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