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班华忠、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班华忠,班锐,班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民初3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森,该行职工。被告班华忠。被告班锐。被告班国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班华忠、班锐、班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黎丽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称被告班华忠于2010年3月25日向被告班华忠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二、被告班华忠应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班华忠负担。书记员 彭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