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45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宪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大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