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45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宪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大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