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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鑫茗雅园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央地带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鑫茗雅园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央地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鑫茗雅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01层101号内00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央地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804。法定代表人:单国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义,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鑫茗雅园商贸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央地带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鑫茗雅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波审 判 员  蔡宁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