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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初192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护驾迟镇护驾迟村。负责人:田文,该社主任。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护驾迟镇南500米(肃衡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以下简称:护驾迟信用社)与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护驾迟信用社负责人田文、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护驾迟信用社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护驾迟信用社申请借款190万元,双方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同时由被告自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护驾迟信用社于2015年5月22日给被告发放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月利率为6.8‰,结息方式是按月结息,用途是借新还旧。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结息一次16796元,此后未偿还利息。现被告已停产、停工一年多,生产出现困难,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及拖欠利息,如不能偿还借款,则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护驾迟信用社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6.8‰,自2015年7月1日至判决书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00元由被告深州市双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孟祥彦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