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凯与蔡小礼、张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小礼,王凯,张旭,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礼。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钢,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王安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杜伟龙,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张旭。原审被告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西娥,经理。上诉人蔡小礼因与被上诉人王凯、原审被告张旭、原审被告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小礼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小礼撤回对被上诉人王凯、原审被告张旭、原审被告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小礼撤回对被上诉人王凯、原审被告张旭、原审被告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蔡小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