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建光与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69号原告江建光,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菁,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蔡伟东,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江建光诉被告吴菁、第三人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建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菁、第三人蔡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建光诉称,第三人曾向其借款人民币4,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但一直未还。其诉至法院,要求第三人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依然未还款。现要求第三人之妻即被告,就第三人的4,00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逾期还款的利息,并承担前案诉讼费10元。被告吴菁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第三人蔡伟东未到庭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8日,第三人蔡伟东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4,000元,于同年12月31日归还。2014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蔡伟东归还借款4,000元并赔偿损失。同年4月14月,本院作出判决:蔡伟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建光人民币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的案卷]。该案判决生效后,第三人蔡伟东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另查,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结婚登记摘要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4,000元的借款事实有(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的借款发生于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第三人曾约定第三人向原告借款是第三人个人债务的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存在被告与第三人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亦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本案系争借款4,000元应属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就该借款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基于生效判决书,要求被告对法院判决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告就此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第三人蔡伟东向原告江建光借款人民币4,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吴菁自2014年4月25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与第三人蔡伟东共同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吴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与江建光共同承担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吴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施慧萍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