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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910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飞,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孟某某预交),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