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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08号原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财富广场八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法定代表人常伟生。原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永成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省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人民陪审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