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汪定邦与张福彬,张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定邦,张衡,张福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4号原告汪定邦,男,生于1996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代理人谢明华,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重庆月例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衡,男,生于1993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福彬,男,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2层。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斌(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定邦与被告张衡、张福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定邦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关收取200元,由原告汪定邦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