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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冀国平诉被告张丙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国平,张丙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288号原告冀国平,住隆化县。被告张丙江,住密云县。委托代理人康立军,住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国平与被告张丙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国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