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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申5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住所地:库车县天山路库车饭店负*层。负责人周良波,系该会所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磊,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经理,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阳明,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兴市场*****号。负责人黄金添,该商行经营业主。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听证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称:1、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不应对其未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应当确定本案所有合伙人为当事人。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买方主体无法明确且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根据陈磊于2013年11月15日与黄明奇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可明确库车英皇娱乐会所是由陈磊及黄明奇合伙开办,后加入另外三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原审未对合伙人进行审查,径行认定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的实际经营人只有陈磊和阳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遗漏了其他三合伙人参加诉讼的权利。3、原审判决的核心证据材料进货单和欠条均不成立。从库车英皇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可证明,出具进货单和欠条时该会所尚未成立,不可能从被申请人处进货,更不可能出具该欠条。4、原审判决以陈磊及阳明系实际经营者为由对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登记之前的债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显属错误,该债务只能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申请再审人陈磊、阳明再审请求及理由与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一致。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辩称,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从我处进货从2013年底开始直至2014年4月,后经对账,进货单和欠条均有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盖章,所有的单子都是2015年5月签的。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处陆续购买瓷砖、PVC图框线、电线、电缆等货物,2015年3月17日形成总进货单和欠条一份,确定货款合计1378641.5元,已付300000元货款,库车英皇娱乐会所尚欠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货款1078641.5元。该进货单和欠条均有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的盖章和陈磊签字。后库车英皇娱乐会所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支付100000元货款,至今尚欠978641.5元货款未付。再审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提交案件图表一份,证明从时间上看,本案进货时间在库车英皇娱乐会所注册成立之前,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申请再审人陈磊提交与黄明奇合伙协议及与黄明奇、黄清福、黄宗洪退伙协议书各一份(均无签字盖章),证明其与黄明奇、黄清福、黄宗洪系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的合伙人。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处购买材料及欠付货款的事实,有其盖章确认的进货单和欠条证实,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佰盛家居陶瓷商行据此请求库车英皇娱乐会所支付货款应予支持。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认为原审遗漏另三名合伙人,该货款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虽提交了与黄明奇等人的合伙协议和退伙协议书,但因该协议上并无黄明奇等人签字认可,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库车英皇娱乐会所的合伙情况,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克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