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某、周某与任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任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97-1号原告马某,男,197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告周某,女,197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任某某,男,195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邢某某,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周某诉被告任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任某某、邢某某名下共计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位于万佛塔社区新城东路广安楼207室(房地权蒙字第10658号)、位于龙盛首府B6-603(证号201508260066-1)、孙某某位于蒙城县鸿业又一城第16栋2单元905号房、张某某位于汇通财富广场第1幢1单元1201号房(蒙房预售证第20110004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任某某、邢某某名下共计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马某位于万佛塔社区新城东路广安楼207室(房地权蒙字第10658号)、位于龙盛首府B6-603(证号201508260066、孙某某位于蒙城县鸿业又一城第16栋2单元905号房、张某某位于汇通财富广场第1幢1单元1201号房(备案合同号2012091900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