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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安顺市,暂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平于2015年12月8日19时许,在本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聚意堂火锅店,趁被害人王某某(SEANSJWANG,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吃饭不备之际,从其身后座椅上窃得黑色葆蝶家牌(BottegaVeneta)皮包一个,内有银色苹果牌iPhone6型移动电话一部(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赃)、黑色三星牌移动电话一部、黑色黑莓牌移动电话一部、港元2,000元、美元18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807余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逃逸。被告人李建平于2015年12月2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向其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彭法(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收赃人彭法的供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建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建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七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