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2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事实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3月,谎称其有能力帮忙释放在押人员的事实,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万元。二、伪造公司印章事实被告人沈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为隐瞒其无能力帮他人介绍工作的事实,先后伪造“上海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港集团外轮理货分公司人事部”、“上港集团煤炭分公司人事部”的印章及劳动合同用于掩饰。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沈某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收条,证人贺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港集团煤炭分公司人事教育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真实的印章图样,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印鉴样张,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人事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真实印章图样,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及经被告人沈某辨认的《通知函》、《工作安排通知》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又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沈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犯诈骗罪可减轻处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伪造的上港集团煤炭分公司人事部合同、上港集团外轮理货分公司人事部印章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