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516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民。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岳顺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飞 搜索“”